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府法三字第10034569300號令修正第一條、第七條、增訂第六條

 

第六條   本條文修正發布前之合法建築物跨商業區及住宅區,該住宅區附條件允許使用之組別,如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免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  合於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

二  合於下列各目規定者:

(一)該樓層配合商業區使用作整體規劃。

(二)同層及以下各層均供非住宅使用或取得同層及以下各層供住宅使用者之所有權人同意書。

(三)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位於商業區。

(四)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012/2/9 14:55 自救會向都發局求證 : 建築物跨商業區及住宅區 如何解釋?

                      都發局答 : 是以地號來看  師大三里 並無此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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