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長的話:近日商家發動自救,訴諸悲情,要求和自救會對話,希望受害的居民妥協,博得許多媒體報導。媒體報導出現包含水準書店及幾家特色咖啡廳接到市政府勒令整改的消息,使輿論有偏向商家的傾向。
在這裡再一次說明自救會的宗旨。我們的宗旨可以分成願景、使命、和策略三個層次來說明。
願景,就是居民看到一件對的事情,希望能夠實現:我們的願景是「還給居民清靜的家園」。
使命,就是須要作什麼,才能夠讓這個願景實現:我們的使命是「敦促政府依法行政,發揮執行效率」。前者是要求政府去「作對的事情」do the right things。後者是要求政府不但要去作,同時「更要作好」do the things right。
策略,就是要如何去作,比較恰當:我們的策略是「運用公權力,避免成為商家抗爭對象」。「要求政府擔任執法者,而不是和事佬」。「推行里民最大的共識,避免陷於個別群體之間的矛盾」。
所以我們的立場是:
一、自救會無由介入個案的查處,或是政府執行公務的程序。自救會不參與個別案件的舉發,也無由參與政府執法的順序或流程。
二、自救會沒有立場去和商家個別或集體的作任何協商,受害的是一個個活生生的個人,數以千、萬計,每個人所受的苦害和加害的來源都不一樣,自救會沒有立場代表任何一位受害居民,對商家作為妥協讓步。
三、政府是執法者,若干商家則是因為作了某些行為,成為執法的對象,政府和商家雙方才是當事兩造。居民身為受害人,長年身受各種干擾之苦,期待政府保障救濟,豈有強迫受害人去和加害人對話妥協的道理?
四、若要漠視國家司法、立法、行政機關之權責,棄「公」律於不顧,奢言自律,莫非要台灣放款棄民主、法治,回歸無政府狀態,遵循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
五、居民片瓦寸土、茍避塵囂,卻不得安居,長年日夜承受煙燻火燎、異味噪音之苦,門庭若市,遊客熙來攘往,居民回家不得其門而入,以至半夜凌晨,製造髒亂,居民逼得緊閉門窗,猶食不知味、睡不安寢,精神耗弱,痛不欲生。萬千居民所受的種種苦難,絕非自律、改善得以解除。奢言自律、局部改善,就要強迫居民妥協,猶如讓傷害罪的加害人去告訴受害人,承諾今後將從「重傷害」「改善」為「輕傷害」,豈能叫居民接受?對弱勢居民聚眾「叫陣」,脅迫弱勢居民妥協,唯有更叫萬千受苦居民膽戰心驚,慘然下泣,或竟而是孤苦無援、欲哭無淚了。推己及人,商家可願置自己的父老妻小於相同的水深火熱的慘況?
六、誠懇呼籲商家,敦促政府,協助安排重置於合法商業區段,則居民安居、商家樂業,各得其所。
大事記
*有關噪音異味空氣污染等違規事項的蒐證技巧、舉發查處流程及罰則,自救會將協調市府為居民舉辦法規蒐證及查處流程的說明會。
*自救會將敦請李新議員邀請立委蔣乃辛等,參加「社區參與」釋法討論。
*回顧分析社區環境惡化的過程,找出禍首,從源頭著手改善:
台師大以連結夜市發展作為治校理念,視社區猶如校產,無視居民自主立場。這一點已經獲得台師大校長初步善意回應,並將敦請李新議員安排對話。
若干學者以公家資源作研究論述,妄作規畫,推波助瀾。自救會已對台師大教授提出論述,糾正錯誤。該教授已經停止公開表述。
經濟部放寬商業登記事先稽查管理的機制,非法商家大量進駐。經自救會呼籲,市府已經執行事先審查、行政指導的機制。
交通部觀光局委由南村落包裝「康青龍」為觀光亮點,招徠遊客。經自救會數度去函,已獲得初步回應,唯尚未付諸行動,移除不當文宣。自救會將持續追踪。
市府觀光傳播局、產發局、商業處、市場處等戮力推廣夜市、商圈,招徠遊客。觀光傳播局已經移除不當文宣。自救會將持續追踪其它局處。
*學生、遊客、消費者的偏聽偏視,以及發出來的不當議論。自救會已對某台師大學生的網路言論作出批駁。
*仲介業者炒作,違法隔間分租作違法營業,甚至承租、轉租。本會敦促市府主管單位主動規範管理。
*一樓房東的利之所趨。宜透過適當管道,告知房東將連帶受罰。
*市府主管局處過去的無作為。這一點已經改善,應該給市府執法的時間。
*關說。據聞有若干議員受商家陳情,介入關說。市府已一再確認,不改依法行政的立場。
Q & A
- 師大自救會的代表性?
經過多次會議程序成立,持續擴大會員基礎。
- 一些餐廳小吃因為違反八米巷道的規定,遭勒令歇業,但服飾店及長期招來民怨的夜店與漢堡店卻沒事?
自救會沒有權力決定哪些店要留,哪些店
不要留,聽說市府是依據最早最多被舉發的個案決定。
- 為什麼不去監察院陳情,市府瀆職,或是採納居民建議,將自家房車停在師大各個路口抗爭?
目前先不考慮這些抗爭行動,還是相信這
是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可以依法解決。
- 如果樓下餐廳搬走,房東要改租給服飾業,樓上居民該如何因應?
自己家園自己救,先與房東溝通,無效,則自行繼續舉發。
- 聽說房屋仲介有意規劃浦城街這區為餐飲街,雖然這裡是八米以上的道路,難道居民就不能阻止嗎?
目前只能從環保、消防、建管、公共秩序等 法規舉報,無法對合法的安排發言,未來本會推動「社區參與」釋法之後,居民就可以決定社區生活所需的店。
- 三里里長有些人並不協助居民,可以罷免他們嗎?
這並非本會的工作重點。
- 如何加入師大自救會?
目前三個里都已推選出的副會長和委員,可向他們索取資料,填具入會表格。
媒體報導摘錄:
一、120210自由時報〔記者蔡偉祺/台北報導〕師大商圈部分業者組成的「守護師大商圈聯盟」昨天有超過三百名業者集結…。副市長陳雄文表示,樂見商家自律、改善,市府也願意在合法範圍內協助業者,但最終仍要回歸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規定,且現在依法執行步驟的程序已在進行,不可能停止。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feb/10/today-taipei12.htm
二、120208 中國時報【陳芃/台北報導】師大夜市發展持續引發關注,台北市府七日表示,將優先處理嚴重影響居民安寧、有公安疑慮的違法商家,第一波針對近七十家業者。…市府發言人張其強說…市府一定會依法行政,以住家權益為優先考量…。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01/112012020800282.html
三、2012.02.08【聯合報╱記者郭安家、邱瓊玉/台北報導】…店家為了爭取認同,明天將發起第二波「自律行動」…。北市長郝龍斌昨天強調,相關單位要「依法行政」,…但師大周邊三里居民自救會會長劉振偉反問:「如果店家跟消費者高興,那未來總統府前也可以開夜市嗎?」這(師大商圈)是政府與店家製造的問題,雙方應研擬遷往合法地區營業,而不是在住宅區內持續開店。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6886155.shtml
居民心聲:
甲、 xx巷xx號:
自從一年半前“xxxx”進駐,鄰近的數十戶住戶深受其害…
1. 後面防火牆加蓋蓋滿,裝置排煙設備,排煙口往外放,造成緊鄰住戶一年多來無法曬衣(衣服全是油煙味),無法開窗(如果開窗不時傳來油炸味),住戶生活品質嚴重破壞,由於大家的抗議,它現在研議將排煙口往上升拉到七樓排放,所有的住戶也將誓死抵抗,因為大家都害怕煙囪效應發生火災,危害我們的生命財產安全。
2. 地下室有台電放置的大型變電所,也做為營業用,且在施工裝修時在一樓水泥板打大洞,拉電纜到一樓後面使用,曾經發生電線走火或爆炸,造成全區停電,當時台電及消防人員都來處理過。另有一次火警,幸因後面鄰居發現火苗而報警。我們居民還是非常害怕,萬一他們有任何不當使用發生火災。這家餐廳營業至今,已數次發生火災,讓居住在此的鄰近住戶惶恐不安。
3. 每天營業到凌晨兩點,人聲喧鬧,機車聲此起彼落,鄰近的居民每天忍受失眠之苦,不知道市府對巷道內住宅區商店營業時間的規定是如何?即使在大馬路邊營業的餐廳或咖啡廳也沒有營業到半夜,為什麼巷道內的住宅區可以營業到這麼晚呢?
以上所述,xxxx已嚴重危害到我們的身家安全,剝奪我們居住的品質,懇求郝市長下令相關單位徹查,解決我們居民所受的苦難。
乙、 xxxxx巷xx號 近半年來餐廳越開越多,附近車輛亂停,餐廳油煙噪音令人難受,用餐者在附近喧嘩。本來居民都可以開窗戶享受新鮮空氣,但由於有三間美式餐廳相繼開業,xxxx餐廳、xxxx和xxxx烤肉,違規排放油煙,造成空氣酸臭難聞,站在xxxxx巷xx號這裡,很容易就聞到油煙的酸臭味,居民只能關窗開冷氣,使用烘衣機,不能曬衣服。
針對這些問題,居民從今年七月開始,已經跟1999或市長信箱反映多次,皆只有獲得已開單警告的回應,實在是無法接受政府的執行力。能否請貴單位幫忙反映?請環保署來連續開單重罰?…是否可以將這些餐廳趕出我們原有安靜的文教區,讓我們可以重新開啟窗戶, 回歸幽靜的生活?
個案舉發查處流程 step by step:
一、檢舉立案後至商業處查察認定 => 約1.5周
二、商業處查察認定後至都發局發函再請商業處辦會勘 => 約1.5周
三、商業處完成會勘案件未塞車/會勘順利情況下 => 約2周
四、商業處完成會勘轉都發局作業後轉建管處發出10天申訴函 => 約5周
五、建管處發出10天申訴函至發出第一階段懲處單 => 約3周
六、a. 發出第二類第一階段懲處單到第二階段第一次懲處單 => 約5周
b. 發出第一類第一階段懲處單到第二階段第一次懲處單 => 約3周
七、a. 發出第二類第二階段第二次懲處單到發出第三階段懲處單 => 約5周
b. 發出第一類第二階段第二次懲處單到發出第三階段懲處單 => 約3周
八、a. 發出第二類第三階段懲處單後至電水斷電 => 至少2周以上
b. 發出第一類第三階段懲處單後至電水斷電 => 至少2周以上
九、a. 第二類檢舉案從開始檢舉 到斷水斷電 至少 6.5個月
b. 第一類檢舉案從開始檢舉 到斷水斷電 至少 5.5個月
敬告無辜受害商家:
部份商家及年輕人當初係因仲介人員之鼓動而決定在師大承租店面開業,仲介人員有償收取高額服務費,竟故意隱瞞、未告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或 過失未盡善良管理人調查義務,導致商家開店受損,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明文規定仲介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隱匿不告知依法律實務見解也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所以上述的商家依法均可向仲介求償,或以此要求仲介協助商家向房東解約,取回押金。
若有仲介代理商家辦理商業登記,竟故意或疏未告知商家有關商業處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提醒文字或行政指導,商家亦可對其進行求償。
法理上是可以依法求償,剩下的就是個案舉證的問題,由商家自行蒐集證據,證據充足勝訴機會高。市府免費法律諮詢 : 1999 轉 6168 周一至周五 9:00 -12:00 / 13:30-19:00 須先電話預約,每人10-15分
徵求里民受害個案敘述,以及過去本區三里的老照片。來稿請寄 team.shidahood@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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