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13

 受文者:台北市副市長陳雄文

                台北市產發局副局長林萬發

副本受文者:台北市議會議員李新

發文者:師大三里里民自救會

 

主旨:政府依法行政,不容例外,自失立場

 

敬啟者,

 

聯合報記者莊琇閔、周志豪2012.02.13報導云:

 

「不過,高文婷也指出,其中有店家說明表示,其營利事業登記證是在1989年前即取得,由於舊制中須經有關單位現場會勘後才會發證,若是查證屬這種情形的店家,將不會開罰」。此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發放,若緣於政府當年作業之疏失甚或是弊端,則多年來居民無端受到這些非法營業的干擾,才更是政府疏失的受害者,政府更應當誠惶誠恐去謀求補償救濟,以一償居民多年苦難之傷害,何能便宜行事,將錯就錯、讓違法商家就地合法,讓無辜居民繼續受害,永無止日?若此等商家有登記地址與實際營業地址不符,或業別不符、所有人變更、乃至於違犯其它法規者,更應撤銷登記,絕對無由任其以當年錯誤的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護身符,自外於法律管轄,繼續違法營業。

又云「北市府發言人張其強回應,師大夜市整頓案僅是針對有「嚴重破壞安寧、安全的商家,勒令停業對象以飲食、燒烤、Pub為主,對過去與地方居民『相安無事』,已成社區一份子的既有商家,原則上會讓它們繼續保存,成社區特色,『不會趕盡殺絕』」。居民聞之悚懼惶恐,深怕市府軟化立場,為德不卒。製造髒亂的除餐飲業之外,服飾等業猶有過之,豈能例外?妄言「與地方居民『相安無事』,已成社區一份子的既有商家,原則上會讓它們繼續保存,成社區特色」,更是無稽之談。何謂與地方居民相安無事?何謂成社區特色?誰來決定?若未經居民同意、又不具客觀準則,妄作此言只有徒然橫生枝節,混淆視聽,何以服眾?無異鼓勵商家關說、遊說,或竟而製造受賄的謠言甚或是機會,屆時百口莫辯,更嚴重折損政府威信。懇請思之再三。

謹此

  

師大三里里民自救會會長  劉振偉  敬上

附檔 :  整頓師大商圈「應明訂搬遷期限」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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