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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的理念-     師大三里里民自救會

1    違法商家挾龐大資源,串聯造勢,意圖嫁禍政府,脅迫居民妥協,居民無法茍同。

1.1   這些非法商家,身為加害人,反倒過來聚眾示威,大聲喧囂,唯一的訴求,卻是拒絕停止加害、拒絕離去,堅持要留下來繼續營業、繼續加害居民!這種立場,站得住腳嗎?

1.2   還有怪政府的,說是有繳稅、怎麼能取締。試問大型石化工業,哪一家沒有繳稅?要是製造汙染,不是一樣要接受重罰、無所寬貸?政府不應該持續加重處罰,一直到完全停止汙染嗎?否則,難道廣大的居民群眾應該同意讓這些工廠來繼續汙染環境嗎?這些石化大廠,可以宣稱因為自己經繳了稅,就可以堂而皇之、違法把工廠蓋到住宅區或是農業用地上去嗎?

1.3   有說是自己已經作了多少年都沒事,怎麼現在就不行了?好像說是自己作了多少年的壞事,都沒有被抓,為什麼現在要抓我?說這種話,難不成是要政府追溯當年,多罰一點?

1.4   又有說是經過查處,已經改善油煙排放了,為什麼又取締違反分區使用條例?這種狡辯,就好像跟交通警察說,你已經開了闖黃燈的罰單給我了,怎麼可以再取締我酒駕?且問,酒駕不應該取締嗎?

1.5   還有說是不知道自己違法的。明明白白寫在商業登記回函第四條的規定,視而不見,就可以脫罪了嗎?這話如果說得通,還有什麼壞事不能幹的?

1.6   還有說是要自律的,說是可以保證不再增加非法商家,這真是得了便宜還賣乖。自己非法營業,還保證不讓後來別的人加入非法營業,豈不是讓這些即有的非法商家,自抬身價、奇貨可居?讓犯法的人執法,聽起來倒是耳熟,不就是「黑道治國」嗎?

1.7   還有怪政府推廣的。「台北一頁」的街景、郝市長受訪的現場,都是龍泉街「商一特」的合法商家範圍,何錯之有?說是因為市府推廣一公頃裡面的合法區域,就大剌剌的入侵周圍的十八公頃住宅區去非法營業,回頭又怪政府、又怪居民的,算是什麼謬論呢?

1.8   還有人把馬英九前市長、龍應台前局長扯進來,指責他們當年曾經推廣台北的巷弄文化,而今政府卻反過來要取締非法商家。且問取締非法和推廣文化有何矛盾?政府主張強身建國、崇尚武德,老百姓就可以霸凌弱小、聚眾鬥毆嗎?政府主張發揚國故、傳承文化,老百姓就可以鴉片牌九、蓄妾纏足嗎?政府主張民族自尊、洗雪國恥,老百姓就可以義和拳亂、扶華滅洋嗎?這叫望文生義,河漢斯言,甚至是無限上綱、故作曲解,陷政府於不義了。

2    可以如此「泡製」民意嗎?

2.1   有人主張住宅區裡某些街道巷弄尙未嚴重「淪陷」,不需要徵詢那裡居民的意見,因為他們「沒有受到影響」。這種說法,真正是玩弄民調,「泡製」民意。整個住宅區環境犬牙交錯,雞犬相聞,遊客流竄巷弄之間,製造的噪音、髒亂,怎麼能夠認定「沒有受到影響」,就不聽取他們的意見?而今天深陷重災區的居民,昨天難道不也是一度置身其外,「沒有受到影響」?若刻意採用「以加害人為多數」的群體,作為民意調查的樣本基礎,義大利政府大可以在西西里調查「民意」,得到「大家都贊同維護保留、發揚壯大黑手黨」的結論,作為政府施政的方針了。

2.2   有人主張三里各有不同,龍泉里已經有商一特存在,所以應該分別處理。試問一下,如果三樓的人在一樓開餐廳,四樓住的是他的親友,接受了他的「回饋」,噤聲不表示意見,他就可以宣佈這一棟樓的「多數民意」贊同讓一樓開串燒店,就理直氣壯的開起來嗎?政府對二樓居民的苦難,就可以視若無睹嗎?這種說法,十足是「關門打孩子,關鄰居啥事」,只有強欺弱,不要問是非的霸凌心態。這種以眾暴寡的行徑,真正是打著民主反民主了。見微知著,一棟樓不行,一條巷子、一個里,當然也不容許這樣「泡製」民意。

2.3   非法商家切割、分化,泡製民意來抵制法律,如果任其妄作謬論,早晚陷這個社會於「假民主、無法治」,什麼議題都可以顛倒是非,國將不國矣。

3    居民可以妥協嗎?

3.1   非法商家說是要自行改善。且問怎麼改善?整體而言,商家違法營業,為住宅區天天帶來三幾萬人潮,造成無法負荷的環境衝擊,只要繼續非法營商,人潮能減少嗎?減到多少算是改善?

3.2   個別而言,一家違法商家,天天讓他的左鄰右舍受到油煙、噪音轟擊十四個鐘頭,改善25%,減到十個半鐘頭,可以接受嗎?

3.3   六百家違法商家,造成一萬六千個居民的苦難,改善50%,留下三百家違法商家,讓八千個居民繼續受苦受難,可以接受嗎?

3.4   再說,要留哪三百家呢?有誰有權力告訴居民王先生、李太太說:「我們協調過後,決定讓你樓下那一家違法的串燒店、服飾店留下來,繼續燻你、吵你,算你倒楣,就忍一忍吧!」

3.5  非法就是非法,只要還有一個居民受害,政府能罷手不管嗎?

4    政府文化主管,實有必要作機會教育,給大家上一堂文化、美學課。

4.1   一排幽暗的巷弄裡,燈火闌珊處,乍見一間雅緻溫馨的小舖子,對某些人而言,或許是有幾分美感。要是把一整條巷子裡的一樓,節次鱗比的開成整排燈火輝煌、人聲鼎沸的餐館商店,卻是何美之有?若是一條巷弄接續一條巷弄的開上千百家,那就成了不折不扣的商店街了,應該開到商業區去,干住宅區何事?干巷弄何事?干文化又何事?除了房東、仲介炒作房租、地價,謀取暴利,非法商家把自己的成本「外部化」、讓社區和無辜的居民去承受之外,干美感何事?

4.2   而若是這一家「雅緻溫馨」的小舖子,或是焗烤煎炸,香、臭四溢,或是放送樂曲,震耳欲聾,或是任由顧客喧嘩嘻鬧,抽煙飲酒作樂,夜夜笙歌,弄得樓上樓下、屋前屋後、左鄰右舍的居民受害,那就根本觸犯法律了,還能拿美感作藉口嗎?

4.3   如果美感可以凌駕法律,那麼服用迷幻藥、搖頭丸,「美」不勝收,大可以公開販售、大力推廣了,不是嗎?

4.4   何況「里仁為美」,如果擾及四鄰,就不美了,容有疑義?

4.5   烏抹抹的老公寓的一樓,把牆壁漆成白色、窗櫺漆成藍色,就「希臘」了嗎?裝上紙窗、拉門,布簾、黑瓦,就「和風」了嗎?貼上紅瓦、磚牆,就「西班牙」了嗎?那是舊時三廳電影(客廳、餐廳、咖啡廳)佈景道具的重現,浮泛有餘,哪來的文化?讓一個希臘人來這店裡坐一坐,他真的就會覺得「台北的天空很希臘」嗎?這一條巷子,弄幾家地中海風、和風、伊比利風的佈景、道具,就「很文化」了嗎?

4.6   曾有人興沖沖的帶著大陸遊客來逛夜市,「體驗台灣特色文化」,卻遭大陸遊客告之曰:「啊,這個在我們的二、三線城市裡,也還有呢!」出國觀光有兩種情形:一種譬如京都、斯德哥爾摩,叫人心生羨慕,暗地裡希望「台灣要是能像這個樣子,該有多好」。另一種卻是「在家裡不能作的事,在這裡都可以」,譬如曼谷的拍蓬patpong。台灣的夜市給外人的感覺,正是後者。我們有必要自甘墮落、取法乎「下」,到這種地步嗎?在這種環境裡生活成長的國民,還期待能培養出什麼樣的素質呢?

5    從永續發展的角度來看,政府尤其必須堅持執法立場,不容非法破壞城鄉環境,戕害國土保育的「土石流」橫行逆施。

5.1   把非法夜市商圈強行「植」入住宅區,何異於假藉農舍之名,把非法豪宅、別墅「種」在水田裡,把非法民宿、旅舍「栽」在山林中?

5.2   沒有永續的思維,破壞城鄉環境,戕害國土保育,濫伐濫墾,糟蹋過後,易地另起爐灶,把爛攤子留給別人,簡直就應了古人所說的:「花間喝道、焚琴煮鶴、清溪濯足、背山起樓」,四大煞風景了,何敢稱文化?

5.3   武陵、清境、鹿港、墾丁的淪陷,形若土石流,殷鑑不遠,毋庸贅言。難道我們真的要自甘墮落,讓整個台北淪落成一個大夜市嗎?城鄉也罷,山林也罷,政府應該清楚告訴大家,絕不容這種「土石流」發生。

6    台灣地狹人稠,更加須要強化管理,來提升居住活的品質,絕不容住商混合。

6.1   竟有人主張,說是因為台灣地狹人稠,不同於美國的地廣人稀,所以土地不宜分區使用,應該修法,改成住商混合。作此論者,根本就是主張放棄國民的居住生活品質了!政府要宣佈放棄國民的居住生活品質嗎?

6.2   美國、澳洲的鄉間,地廣人稀,鄰居之間相距遙遠,自家前院生火烤肉,後院焚燒垃圾,不會妨礙別人。在那種比較不須管理的狀況下,尚且要訂定嚴格的法規,而市郊住宅區裡各戶人家的房舍牆籬、花木草地,更要接受社區委員會的規範,來管理、顧全社區的整體形貌。以上種種,皆旨在維持國民生活的品質。

6.3   台灣先天上受制於地理條件的限制,後天上又加上多年以來城鄉規畫的人謀不臧,居住條件已經不如人,正是更加須要強化管理,來提升居住活的品質,政府的角色責無旁貸,為政者怎能放棄權責,逃避國民的託付呢?

6.4   管理首要區隔(segmentation),辨識差異(differentiation)。將不同的經濟、社會、和生活的機能(function),譬如居住、教育、政府機構、商務辦公、批發、零售、餐飲、娛樂、工業、倉儲、交通等等,分別予以定義(definition),設定規格(specification),再視其彼此之間不同機能互動(interaction)的介面(interfacing)之需,避免扞格(confliction),作出最佳(optimization)的整合(integration)。這是城鄉管理,乃至於任何管理的通則。

6.5   絕不是讓它隨意混合,自生自滅、茲生蔓衍,就會產生令人滿意的結果。說什麼城市是「長」出來的,可放心台北不會有朝一日「長」成曼谷拍蓬紅燈區、馬尼拉或里約熱內盧郊區貧民窟那個樣子?

6.6   這是政府要嚴肅面對的挑戰,更是主政者拯救我們的城鄉風貌、為未來百年的發展設定方向、立下規範、青史留名的不二機遇

7    非法商家要和居民協調,居民有什麼選擇呢?

7.1   居民可以選擇放棄,讓非法商家就地合法,如他們的願,去作他們的生意,糟蹋社區的環境,糟蹋居民的身家性命和生活。居民能同意嗎?

7.2   居民也可以選擇妥協,或貪圖小惠接受「回饋」,同意讓非法商家「局部改善」,留下來繼續加害。每天三萬人潮減成兩萬五,噪音、煙燻十四個鐘頭改成十個半鐘頭,王先生、李太太,你們這八千個居民,就算你們倒楣,讓留下來的幾百家非法商家,繼續在你們樓下、隔壁非法營業,繼續對你們加害吧。居民能同意嗎?

7.3   所以居民只有一個選擇,那就是要鄭重的告訴政府:我們要求依法行政,還給我們清靜的家園,決不接受前面兩種選擇。除此之外,難不成政府不要執政,要讓中華民國放棄民主、法治,倒退回去,成為一個無法無天的落後蠻邦?

8    有人主張在政府依法行政的原則之外,另開後門,容許例外,保留某些「優質」商家,可行嗎?

8.1   非法商家作這種主張,妄稱「優質」商家將會「自律」。且問,如何認定優質與否?自認優質就可以逍遙法外,又如何面對被你認定是「不優質,該叫政府依法行政」的其他非法商家?棄法律於不顧、奢談「自律」,其不可行,在前面已經作過說明,這裡就不再贅述。

8.2   某些居民做這種主張,說是要「保留文化」。且問什麼是「文化」?Bob Dylan?周杰倫?楊麗花?陳達?紫籐盧?星巴克?牛肉麵店?批薩屋?泡沫紅茶? cappuccino?米酒加保力達?dry Martini?五分埔韓風?Gucci?又該讓誰來決定?

8.3   某些居民做這種主張,說是要「保留記憶」。什麼記憶?誰的記憶?難道要劃成70年代街、80年代巷、90年代弄?或是規定配額,各准幾家?老店早已凋零,再找人來開,不過又是佈景道具重現罷了,干真實的記憶何事?

8.4   不管是自律,還是文化、記憶,如果合法,何庸多議?如果還是非法,破壞整個社區,或是一街、一巷的環境,甚至於只是干擾一家、一戶,荼害一個、幾個受害人,可以接受嗎?

8.5   並沒有人要反對文化,也沒有人要抹煞記憶。商家即使合法,也應該要自律。卻是不能以文化、記憶凌駕法治,以自律替代法律。而在執行上,在完成某個階段的「除舊」之前,冒然嘗試「佈新」,結果往往就是新舊雜錯、疊床架屋、治絲益棼,終究難逃左支右絀、顧此失彼,最後成了沒有一個人滿意、四不像的怪物。

8.6   文化、記憶,街廓營造、城市美學,都應該作為下一階段的社區再造的重點。再一次強調,合法是前提。否則,偏離了法治,豈不正是提供了關說、行賄、假公營私的溫床,此門一開,何事不可為了?

9    有人主張社區蓋停車場、把師大校園改成商圈,可行嗎?

9.1  社區居民敦請政府依法行政,還我清靜家園,就是要求住宅區回歸住宅。蓋停車場如果是供居民專用,憑居民證停車使用,當然很好。如果旨在招引外來遊客,豈不是又和原意背道而馳?

9.2  師大校園局部設置餐廳商店,供應師生所需,不出教育使用範圍,固無可厚非,所選商若是家物不美、價不廉,尚要遭師生詬病。若是擴而大之,改建成商圈、商城,引進非居民生活之所需的營商,意圖暗渡陳倉,再把住宅區推入火坑,變成遊人如織、萬頭鑽動的商業區,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也,居民豈會同意?師大當局的百年樹人大業,又豈可斲喪在這短線操作的「商機」裡?

10   社區整治再造,務必循序漸進,先除舊、再佈新。

10.1  絕對不容就地合法。

10.2  更絕對不容局部執法,卻又讓若干違法業者非法繼續羈留,繼續加害鄰里、居民。

10.3  違法者妄言回饋換取繼續違法營業,形同花錢取得犯罪執照,此例一開,形同政府自廢武功,從此法治蕩然。

10.4 任何偏離依法行政者,不但無以服眾,更是關說、行賄、縱容、循私的不法淵藪,成事不足,卻大大損毀政府的威信和清譽。

 

20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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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idahoo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