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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把馬英九前市長、龍應台前局長扯進來,指責他們當年曾經推廣台北的巷弄文化,而今政府卻反過來要取締非法商家。且問取締非法和推廣文化有何矛盾?政府主張強身建國、崇尚武德,老百姓就可以霸凌弱小、聚眾鬥毆嗎?政府主張發揚國故、傳承文化,老百姓就可以鴉片牌九、蓄妾纏足嗎?政府主張民族自尊、洗雪國恥,老百姓就可以義和拳亂、扶華滅洋嗎?這叫望文生義,河漢斯言,甚至是無限上綱、故作曲解,陷政府於不義了。作此論者,宜思之再三。

 

再說一排幽暗的巷弄裡,燈火闌珊處,乍見一間雅緻溫馨的小舖子,對某些人而言,或許是有幾分美感。要是把一整條巷子裡的一樓,節次鱗比的開成整排燈火輝煌、人聲鼎沸的餐館商店,卻是何美之有?若是一條巷弄接續一條巷弄的開上千百家,那就成了不折不扣的商店街了,應該開到商業區去,干住宅區何事?干巷弄何事?干文化又何事?

 

而若是這一家「雅緻溫馨」的小舖子,或是焗烤煎炸,香、臭四溢,或是放送樂曲,震耳欲聾,或是任由顧客喧嘩,煙酒作樂,夜夜笙歌,弄得樓上樓下、屋前屋後、左鄰右舍的居民受害,那就根本觸犯法律了,還能拿美感作藉口嗎?如果美感可以凌駕法律,那麼服用迷幻藥、搖頭丸,美不勝收,大可以公開販售、大力推廣了,不是嗎?何況「里仁為美」,如果擾及四鄰,就不美了,容有疑義?政府文化主管,實有必要作機會教育,給大家上一堂美學課。

 

把非法夜市商圈強行「植」入住宅區,何異於假藉農舍之名,把非法豪宅、別墅「種」在水田裡,把非法民宿、旅舍「栽」在山林中?沒有永續的思維,破壞城鄉環境,戕害國土保育,濫伐濫墾,糟蹋過後,易地另起爐灶,把爛攤子留給別人,簡直就應了古人所說的:「花間喝道、焚琴煮鶴、清溪濯足、背山起樓」,四大煞風景了,何敢稱文化?武陵、清境、鹿港、墾丁的淪陷,形若土石流,殷鑑不遠,毋庸贅言。難道我們真的要自甘墮落,讓整個台北淪落成一個大夜市嗎?城鄉也罷,山林也罷,政府應該清楚告訴大家,絕不容這種「土石流」發生。

 

而竟有人主張,說是因為台灣地狹人稠,不同於美國的地廣人稀,所以土地不宜分區使用,應該修法,改成住商混合。作此論者,根本就是主張放棄國民的居住生活品質了!美國、澳洲的鄉間,地廣人稀,鄰居之間相距遙遠,自家前院生火烤肉,後院焚燒垃圾,不會妨礙別人。在那種比較不須管理的狀況下,尚且要訂定嚴格的法規,而市郊住宅區裡各戶人家的房舍牆籬、花木草地,更要接受社區委員會的規範,來管理、顧全社區的整體形貌。以上種種,皆旨在維持國民生活的品質。台灣先天上受制於地理條件的限制,後天上又加上多年以來城鄉規畫的人謀不臧,居住條件已經不如人,正是更加須要強化管理,來提升居住活的品質,政府的角色責無旁貸,為政者怎能放棄權責,逃避國民的託付呢?

 

而管理首要區隔(segmentation)。將不同的經濟、社會、和生活的機能(function),譬如居住、教育、政府機構、商務辦公、批發、零售、餐飲、娛樂、工業、倉儲、交通等等,分別予以定義(definition),設定規格(specification),再視其彼此之間機能互動(interacting)的介面之需(interfacing),避免扞格(confliction),作出最佳(optimization)的整合(integration)。這是城鄉管理,乃至於任何管理的通則,絕不是讓它隨意混合,自生自滅、茲生蔓衍,就會產生令人滿意的結果。說什麼城市是「長」出來的,可放心台北不會有朝一日「長」成曼谷拍蓬紅燈區、馬尼拉或里約熱內盧郊區貧民窟那個樣子?這才是政府要嚴肅面對的挑戰,更是主政者拯救我們的城鄉風貌、為未來百年的發展設定方向、立下規範、青史留名的不二機遇。

 

也有人提出垂直區隔的概念。這在香港、東京、上海等超大型都會地區,一來土地資源稀少、二來緣於管理規畫能量的提升,確實有若干堪稱成功的案例,譬如地鐵站上方低樓層作為零售商場,高樓層則規畫作辦公室、展覽館、演藝廳、住宅或旅館。前提在於基地要夠大、價值要夠高,法令具全,規畫和執行能力夠強,而且通常必須要從零作起,才能有充份的空間去發揮,滿足不同機能的需求,而又降低彼此的扞格,不讓彼此受到干擾和傷害。譬如說,地鐵的乘客、商店的遊人、住宅的居民、辦公室的員工、訪客各自不同的出入動線,乃至於貨物的進出、垃圾的清運,噪音、熱氣的隔絕,廢氣、廢水的排放,水、電、通訊管線的敷設,停車空間的規畫,安全消防的佈置,甚至是綠化景觀的安排,日常管理的法規和組織…都必須事先慎思熟慮,一氣呵成。世界各大都會案例比比皆是,台北市的「京站」複合建築(complex),雖然規模和複雜程度不及它們,也算具體而微。然而即使堪稱成功,就居民的生活品質看來,也只能算是差強人意。香港人的鴿籠、蝸居,早已為人詬病。充斥著噪音、光害的環境,無所不在的閉塞、壓迫感,絕對不堪作為我們的楷模典範。

 

再說台灣也學不來。佔住宅絕大多數,蓋在幾十、百把坪基地上的雙拼公寓,壓根兒就是最基本的集合住宅,一樓到頂樓,基本上是完全一個樣子,就是住宅的格局,哪能改作什麼商業用途。多數的居民常存農業社會的心態,各是其是,少有往來,連鐵窗欄杆都沒辦法協調一致,連個管理委員會都組不起來,完全是零管理狀態,一朝說要作垂直區隔、住商整合,前面說的區隔管理,再吵個三年也作不到半樣。政府必須有這個認知,別空想什麼垂直區隔,早早另謀他途才是。

 

其實現有的分區使用,盡有容許「供居民生活之所需」的營商條款。緊鄰住宅區、面向大馬路的區段,也早作成商業區的規畫。早年北京的胡同口上、上海的弄堂外沿,都不出這個規矩。前人的智慧、現有的法令,只要切實付諸實行,商民各安其居、各樂其業,哪來的紛紛擾擾?主政者的角色清楚明白,毋庸多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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