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基層的人民公僕 卻執意要保留 "師大夜市" "師大商圈" ?

 

1/9 自救會與陳副市長第二次會議時提出「移除不當文宣」

 

其中除市府網站相關推廣文宣之外(已移除) 尚包括社區內 「不當看板」(如附圖 1-11)

 

 

附圖1 / 附圖2  市府來移除時 龍泉里長出面阻止 後經不明人士取下失蹤

 

附圖3 / 附圖4 / 附圖5  市府來移除時 龍泉里長有意見 暫時無法處理 (見附檔1 今日收到之市府解釋函)

 

附圖6   龍泉里布告欄上之 "師大夜市" 里長有意見 無法移除

 

附圖7  看板不翼而飛

 

附圖8 / 附圖9 已移除   

  

附圖10 / 附圖11 尚未移除 市府已答應將安排施工時程  

 

公車站 / 捷運站 均已遵從市府指示將 " 師大夜市" 移除

 

市府專案小組亦已從善如流 將 "師大 『商圈』 生活環境品質改善跨局處專案小組" 

 

更名為 " 師大『社區』生活環境品質改善跨局處專案小組"

 

最基層的人民公僕 卻執意要保留 "師大夜市"  "師大商圈"  ?

 

自救會會訊第一期 :

 
自救會將邀約三里里長與里民對話,釐清里長的職責,決定何所為、何所不為,達成共識,以推動實現里民的公意。以下為法理的根據。

1.   1999年地方自治法通過實施,第59條規定:「村里長受鄉鎮市區長的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2.   地方制度法第三條第四項:…縣市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村里…

-   村里為鄉鎮縣轄市及區公所的派出機關,無獨立之人格地位;

-   村里僅是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區域,而非地方自治團體的一個層級,更不是獨立的行政主體;

以上說明作為民選產生的里長,除了接受里民的監督之外,同時作為市政府基層行政單位,接受市政府指揮,執行交辦事項。里長們責無旁貸,更不可故作曲解、怠忽職守。未經里民公決,無由代表民意,亦無由自主行政。必須接受市政府指揮、依法執行里民的意志,無由不作為,或自作不同主張的作為。

-   最高法院民國五十八年台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判決及釋字第四八六號解釋:村里得視為非法人團體,具有訴訟及行政訴訟的主體地位。

以上說明,若違背市府指揮,或里民民意,得作為訴訟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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