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差很大請三里里民注意千萬不要被混淆

師大三里里民自救會

 

是自不是自 

一字之差差很大請三里里民注意千萬不要被混淆

 

「師大三里里民自救會」是2011年10月26日邀請市府官員舉辦居民公聽會,之後經過3次籌備會議並於2011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由里民選出三里各5位委員,再由委員會推舉一位會長,三里各一位副會長組成。

而這個「師大三里里民自『治』會」是怎樣的組織?根據里民來函告知…

本人前往探查,現場搭一簡便棚子,長桌一張,工作人員為一男二女,經詢問均非三里住戶,看起來比較像是商家人員,該3人聲稱是「住戶」請來之工作人員。本人查問連署說明中有關“回饋”方式-如果是“優質生活環境”,哪會需要回饋氣密窗、鐵窗、監視器?又問他們自治會有無訂立章程、選出會長、副會長、委員等,該一男二女均無法回答,…

 

昨天下午我去了所謂自治會所在地師大路92巷44號,發現是假的門牌號碼。…三個工讀生一男兩女,戴著口罩,不敢以真面目見人。問他們怎麼偽造地址,男工讀生說44號就是這裡(這張桌子)。…問發起人是誰,只說「之後會公佈」。不管問什麼,都答這一句。兩個女工讀生不發一語,將臉別向一邊。三個人都很心虛。我說連署人要出示證件,發起人卻躲起來,根本不對。…

 

關於那個"師大三里里民自治會",上週我有遇到發起人,他是店家+龍泉里民,據他說,他自己的店會開到三月中(他有收到六萬的罰款),…不了解狀況的居民可以去那裏陳情,喝茶聊天搏感情,慢慢瓦解自救會…他們已經達到混淆視聽的效果…

 

這個「師大三里里民自『治』會」提出他們的訴求,為了避免混淆視聽,在這裡簡單向大家作個說明:

1.自「治」會說:不要部份居民挾持全部居民聲音。

在3/11和3/13市府為居民舉辦的兩場座談會上,近700位出席居民要求市府「依法行政」的聲音響徹雲霄,連家中前輩長者都受到傷害、感到危機,在淒風大雨中出席會議,只希望市府「依法行政,還我寧靜家園」。反觀「自治會」發起人不敢露面,所有組織、成員是一團謎,誰挾持誰居民自有公論。

 

2. 自「治」會說:不要沒有生活機能及文化特色的社區。

商一特合法商區繼續存在(屈臣氏到黃小兒科及師大路到龍泉街這區塊),師大路上也都是合法商家,不會造成生活機能不便文化特色不是滿街召引大量人潮的服飾店、為害公安汙染空氣讓居民無法生活的餐飲業。

 

3. 自「治」會說:不要台北市政府駝鳥心態執法處理師大問題。

市府依法行政,不負自己的權責和國民之所託,光明正當,哪來的鴕鳥心態?反觀違法商家,不願面對法律和居民要求,才更符合「鴕鳥」一詞。

 

4. 自「治」會說:不要製造對立衝突造成社會問題。

政府整治非法亂象,恢復法理秩序,硬要說成製造對立衝突,那麼警察局和法院都可以關門大吉了。不問是非,不守法律,妄言和睦、雙贏,十足鄉愿。

 

5. 自「治」會說:要房東店家回饋社區,打造師大優質生活環境。

居民拒絕形同賄賂的回饋,拒絕變成「吃人的嘴軟,拿人的手短」。日後若是商家不守約定不能自律,再有爭議的話接受回饋的居民就沒有說話的餘地。沒有一個居民可以因為自己眼前受害不深,或是受人小惠,就有權力同意非法商家繼續存在,去蹂躪其他的居民,去破壞整體社區的環境。更重要的是,今天如果你不堅持依法行政,放任政府讓全部或部份的非法商家就地合法,明天自己變成受害者,到時候你還能有什麼話說?又要靠誰來救你?

 

6. 自「治」會說:要台北市政府做居民後盾要求商家自律將惡劣不改善商家趕出師大社區。  

政府依法行政,查處非法商家,正是作居民後盾。非法商家連有公權力的國家法律都不願遵守,不願退出違法營商的住宅區,這樣誰會遵守沒有公權力的自律?違反法律的自律要凌駕「法律」自定「私律」?自律的根本應該是在遵守法律之上更高層次的道德要求。

 

7. 自「治」會說:要台北市政府規畫未來嚴格管理。 

政府整治到一個階段之後,以社區參與、居民自決的原則,邀約有專業、負責任、和居民一起愛惜社區環境的專家學者提供諮詢,讓居民決定如何規畫社區未來的風貌,絕對不是現階段胡亂妄稱妥協,讓非法者就地合法的謬論,可以混為一談的。居民的社區意識已經覺醒,未來師大社區的走向,居民一定會積極參與,不勞違法商家費心。

 

座談會居民重要發言:

 

3/13 市府與居民第二場座談會中,法學權威 台灣大學名譽教授邱聯恭教授發言指出

 

1. 市府問卷內容包括就地合法,這是鼓勵大家不要遵守法律,是非常嚴重的國際笑話。

 

2. 市府簡報中提到很多法律(土地使用分區條例),市府是該法律的執行機關,若不執法

 

居民就可以民法第184條第二項:『若其故意不執行法令,而造成居民受害

 

(如精神上或健康上受害而有因果關係)時,則受害的居民可能依

 

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背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予他人者,負損害賠償」

 

之規定起訴,請求違背法令的市長、副市長及各局處相關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http://zh.wikipedia.org/zh-tw/%E9%82%B1%E8%81%AF%E6%81%AD

 維基百科 - 邱聯恭

  

http://tw.myblog.yahoo.com/jw!Kc0HWTmGFRmFme5RBnfVsEhu/article?mid=1455

「邱聯恭語錄」

 

http://law.aladdin.shu.edu.tw/schoolpad/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58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 -- 邱聯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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