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個名字就可以自外於法規的規範嗎

 

紛紛擾擾了半天,說是要為獨立樂團的展演空間正名」,另創一格,稱之為Live House,以有別於Pub,且問,「正名之後呢

 

政府施政、治理,是要依據經營行業的實質內容,還是要依據名稱?不管叫Live House也好,Pub也好,兩者都是對公眾開放的娛樂營業場所,提供酒精飲料和現場娛樂節目。難道說換一個名字,換湯不換藥的,就可以脫法、脫序,規避法律的規範了嗎?同樣提供酒精飲料加現場演出,不論叫作PubLive House,就政府施政治理而言,不都一樣嗎?台上開唱,台下喝酒,難道就因為是搖滾或爵士,就可以侵入住宅區,設在地下室,深夜開唱到凌晨?酒客也好、聽眾也好,行為舉止若是衝擊環境、擾及四鄰,難道就可以不受約束、無人負責?那麼換成京劇、崑曲、八家將或鋼管舞,是不是也可以如法泡製,改稱為Opera HouseDancing Floor,就比照辦理?請來某個教派在台上宣教,台下會眾大灌黃湯,除了文化、創意,更還可以說是宗教活動,稱之為God’s House,也不為過,政府難道就可以網開一面,都不管了?

 

Live HousePub,都必須遵守法規

 

說是Live House在國外已經有了多少年的歷史,那麼稱之為Pub的酒吧,豈不更是源遠流長,可以上溯千百年,早已是西方社會生活、文化裡重要的一環。兩者之間,可有優劣、高低之分?若沒有優劣高低,既然都是對公眾開放的營業場所,不論Pub還是Live House當然就都必須接受各種法規的規範。這些規範涵蓋公共安全、社會安寧、環保、衛生等等面向,包括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建築法、消防法及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法令規定。而分區使用條例對商業活動營業處所所作的限制,不過是其中的一環。每一項都必需要遵守Pub要遵守,Live House也要遵守,容有疑義?

 

為什麼要有這些法規呢?

 

在現代的社會裡,充斥著各種不同的活動。不論是歸屬於行政、經濟、文化、娛樂或是其他範疇的活動,基本上,都在承擔及提供國民生活所需的某種機能function),例如居住、教育、行政、工業、倉儲運輸、批發零售、金融服務、休閒娛樂、餐飲、醫療、以至於廢棄物處理、殯葬等等。這些機能都是事關眾人之事是每個現代國民或多或少時而須要涉及的。

 

基於不同的本質和內容,這些機能各自在運行時彼此之間難免產生扞格譬如學校和工業、餐飲和廢棄物處理、乃至於居住和殯葬等等,所以政府才必須訂定種種法規,加以區隔規範,以免個別機能失常(malfunction,無法滿足國民之需;或是讓不同機能彼此之間發生衝突、導致失衡,損及其他國民的權益,或整體國民共通的最大利益。

 

譬如說,工業發展固然應該加以振興提倡,為了工業就犧牲生活環境,則不可取,須要加以節制。工業活動若是破壞生活環境,騷擾一家人、一條街、一個村里,當然不可以;若是破壞整體國人的生活品質,更是不能接受。其他活動也應作如是觀。這是政府的責任。政府該管的,也就是這些了。

 

政府部門的角色和分際,不容錯亂

 

無論PubLive House,從事飲酒娛樂必須設立在合法的區段處所、作合法的經營,此乃天經地義的事至於擔綱演出者是業餘樂團或是超級巨星;演出的是搖滾、重金屬、爵士、藍調、交響樂,還是民歌、京劇、崑曲、歌仔戲,甚至於鋼管舞秀、電子花車、八家將、三太子;提供的酒精飲料是香檳葡萄酒威士忌、調酒,還是小米酒、啤酒、白乾、或是米酒頭加保利達B;…只要是法所不禁,沒有違背善良風俗,則應該是讓經營者自作選擇、自負責任,政府在這裡不應該有太多的角色。

 

就政府的整體職能來看,更應該注意的是讓文化的歸文化,公安的歸公安,社會安寧、環保、衛生,…各有所司,不容錯亂偏失。豈能藉文化之名,就輕易踰越、凌駕其他的規範?若是今天為了便宜行事,讓文化凌駕環保、公安、都發、社會秩序的職權,出了事,誰要負責?改天是否讓警察或是清潔大隊也便宜行事,如法泡製,插手文化事務呢?

 

有些事情,文化部門應該選擇hand off

 

至於主持文化事務的文化部或文化局,除了各司其職之外,在自己的文化範圍內,尤其更要謹守分際,避免自許為文化方向的主導者或內容的提供者,越俎代庖,為文化的篩選、抉擇,作之君、作之親、作之師。以往失敗的例子比比皆是,德國納粹的反猶太、中國文革的樣板戲、台灣的夢想家,這些或大或小的「文化悲劇或鬧劇」,一個個殷鑑不遠。而春秋戰國時代發生在中土的百家齊鳴,中世紀晚期發生在歐洲的文藝復興,乃至於上個世紀發生在北美、激盪人心的咆哮的20年代」,或是肇始於60年代、而今餘波盪漾的嬉皮運動影響深遠,先後形塑了當時和未來社會文化發展進程的軌跡途徑,則似乎都受惠於當時政府的「沒有插手」hand off。主持「文化大計」者,能不戒慎乎?

 

美麗灣的自然生態和社區的居住環境,都是環保的一環,須要保障

 

自認不同流俗的各個類型的音樂展演,如何自視、自處,乃是各是其是,各得其所,在這個多元的社會裡,應該沒有人會多置一辭。卻是若要據以要求政府就必須作出特別的例外處理,豁免種種應該遵循的規範,則不免讓人覺得,對其他型態的展演,豈不有失尊重,更不盡公允。若是順其所求,還要造成對其他國民生活環境品質的衝擊,則就更不可取了。諸多樂壇名人挺身反對的「美麗灣」,破壞海岸自然生態,當然不應該,若是展演場所的營業,破壞都市住宅區居民的生活環境,豈可就視若無睹?展演是如此、商業是如此、工業也是如此,主政者的智慧和分際、行止,就看這裡了。

 

政府可以做的事

 

若是文化部門要設法配合都市發展協助尋找更適宜作展演的合法場所甚至於用低價提供、出租給展演團體大家應該都沒話說,樂見其成卻是連雲門舞集都要流浪多年沒有理想的落腳處、須要自理出路,政府若要輔導補助,各種展演團體,難道不應該雨露均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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