²  代發刊辭:

自救會發起以來,廣獲市政府、里民、媒體和合法商家的正面回應,協力推動「還我家園清靜居住環境」的宗旨。為了讓三里里民、以及關心台北市民居住環境的各個單位和廣大民眾,得以了解行動的進展,自救會自即日起發行新聞信,作為溝通的平台。歡迎自救會委員、幹部團隊、以及熱心人士,廣為複製、傳遞、發送,週告里民。

²  前此的活動報告:

  1. 2011/10/26李新議員召開公聽會
  2. 2011/11/06自救會籌備會
  3. 2011/11/14自救會組成代表,聲援李新議員的市議會質詢,並對郝市長遞交陳情書
  4. 2011/11/19陳雄文副市長接受電視訪談,宣達政府執法立場
  5. 2011/11/23自救會與專案小組陳雄文副市長第一次對話
  6. 另有多次自救會工作小組會議,持續推動行動,陸續向里民報告

²  市府已經宣示堅定執法的立場,表明絕對不容僥倖的空間。綜合前述4、5項,市府作了執法立場的宣示:

  1. 不會就地合法
  2. 現有合法範圍不會擴充
  3. 違反分區使用條例的商家300家,予以列管,若未達到改善目標(經居民持續舉發),就依法驅離
  4. 經鎖定造成嚴重的公安、消防、環保問題的,將近有30-40家的對象,優先處理
  5. 與自救會達成共識1)澄清法源,依法行政2)爾後將邀約自救會,參與專案小組會議,監督執行

²  市府執法團隊漏夜出擊,查處不法商家。最新動態:2011/11/29晚間,市政府6局處,執行聯合稽查:

當晚市府專案小組由商業處、都發局、建管處、消防局、環保局、警察局6個局處,聯合稽查三里內,包括1)師大路80巷2號Vino Vino,2)雲和街72巷1號Toasteria吐司利亞,3)泰順街48-1號1樓莎雷娜印度巴基斯坦餐廳,4)泰順街38巷3弄1號辣椒老爹,5)泰順街60巷11號1樓小哲食堂,6)泰順街60巷9號B1布拉格書店等,合計8家違法、違規餐廳商家。動員制服員警及執法人員近二十人,隨隊關切里民數十人,更引發商家周邊里民多起當場爆發抗議的怒吼,引來路人圍觀,正面宣示政府執法決心,極具震撼效果,商家緘聲,居民稱慶。落實了前述第4項優先處理嚴重違法、違規對象,樹立威信,立竿見影的諾言。里民大力給予掌聲。

 莎雷娜印度餐廳  3.JPG 雲和街72巷1號 Toasteria  2.JPG  

 

²  下一步的行動:自救會刻正發動各里幹部團隊,招募熱心人士:

  1. 協助填寫自家鄰里街巷的違法違規商家資料,由自救會匯整為總檔,作為監督市府執行的基礎。
  2. 同時呼籲居民個別對1999專線舉發不法商家,將案號及舉發內容副知自救會,分進合擊,持續跟進監督市府的行動

以上行動須於兩週內(2011/12/14以前)初步建構完成,以便自救會持續對話,監督市府,為居民發聲。請熱心里民,利用台北郵局第30-38號信箱或e-mail:help.shidahood@gmail.com,和自救會建立連繫,盡一己之力,一起為捍衛家園來打拼。

²  自救會將邀約三里里長與里民對話,釐清里長的職責,決定何所為、何所不為,達成共識,以推動實現里民的公意。以下為法理的根據。

  1. 1999年地方自治法通過實施,第59條規定:「村里長受鄉鎮市區長的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2. 地方制度法第三條第四項:…縣市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村里…

n   村里為鄉鎮縣轄市及區公所的派出機關,無獨立之人格地位;

n   村里僅是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區域,而非地方自治團體的一個層級,更不是獨立的行政主體;

以上說明作為民選產生的里長,除了接受里民的監督之外,同時作為市政府基層行政單位,接受市政府指揮,執行交辦事項。里長們責無旁貸,更不可故作曲解、怠忽職守。未經里民公決,無由代表民意,亦無由自主行政。必須接受市政府指揮、依法執行里民的意志,無由不作為,或自作不同主張的作為

n   最高法院民國五十八年台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判決及釋字第四八六號解釋:村里得視為非法人團體,具有訴訟及行政訴訟的主體地位。

以上說明,若違背市府指揮,或里民民意,得作為訴訟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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