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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大三里里民自救會 定於100年12月28日(星期三)晚間7時,

假辛亥路一段臨141號,辛亥區民活動中心,

舉行成立大會。敬邀李新議員與會。

並針對商家作為,以及市府執法的近況,對居民提出報告。

誠摯邀請千位連署會員、以及所有關心師大三里居住環境的三里里民和熱心人士,踴躍參加。

 

²  2011/12/15星期下午「師大商圈生活環境品質改善店家說明會」,假永康街60號4樓,錦安活動中心舉行。由商業處長主持,消防局、建管處、都發局、環保局、警察局皆派員列席,里長孔憲娟、龐維良與會。「師大商圈發展促進會」及商家160-200人參加。席間市府代表對商家,釋出明確的訊息。

 

會談記錄摘要:

>            都發局說明:

師大三里,只有商一特、八米以上商家,符合土地使用分區

自救會:

²  這是市府給商家訊息的重點也就是說,「其他的」都不合法,只要居民持續舉發,市府最終必須依法行政。(見下述主席商業處長發言)

²  自救會刻正進行將這些「其他的」不合法商家,建立檔案資料,供居民參考。同時呼籲三里居民,主動舉發自己住家周邊的違法商家,並將舉發內容副本提供給自救會。

²  商一特範圍內,以及臨八米街、巷的商家,若有違反環保、衛生、建管、公共秩序、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者,居民當然應該持續舉發,要求市府查處

²  自救會已要求市府釋法,在商一特範圍內,以及臨八米街、巷的商家,若其營業項目「非為居民生活之所需」,應視同違法

>            建管處說明:

一、室內裝修法規,參照<建築法>第77條之2,第95條之1,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二、招牌目前列管有300件,建議商家自行拆除。

 

>            環保局說明:

一、提供<油煙汙染防制技術辦法>。罰則法令,參照<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其施行細則>。在各級防治區及總量管制區,不得有餐飲業從事烹飪,至散佈油煙或惡臭之行為。違反者處新台幣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得命其停止作為或命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

二、噪音:三里範圍除師大路之外,皆屬第二類管制區(噪音管制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二類管制區,晚間時段以晚上十時為界)。其詳細管制辦法及定義,參照<噪音管制法、噪音管制標準>

 

>            衛生局說明:

提供<台北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規則>。

 

>            警察局說明:

一、道路定義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項(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騎樓亦屬道路範圍,界線採水溝之側溝蓋,黃線、紅線乃交通標示之用,而非道路邊界。相關罰則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及社會秩序維護辦法第72條處罰。

二、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如第82條第三項(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招攬客人、提供服務等之行為皆屬。第十項(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擺設即可開單,無須判定是否有營業行為。開單的對象為行為人,一攤十個員工,可一次開十張罰單。

 

>            店家綜合提問:

一、「師大商圈發展促進會」提出:師大商圈近年間由150間店家遽增600多間店家,相較其它各地,並無如此短暫期間有如此快速成長之經驗,大家都在學習,對政府及店家們幾點呼籲。

自救會:

²  其中第一條呼籲市府安排和自救會對話。自救會密切了解商家動向,並未同意正式列席參與該次會議,避免為不當的妥協言論背書。

²  自救會的立場在於:

>            堅持住宅區回歸住宅,其中的商業行為應「限於居民生活之所需」。

>            針對合法商家的若干作為所造成的擾民事實,自救會樂於協助受害居民住戶,要求商家具體改善,並且監督市府執行。

>            針對違法商家,敦請市府依法行政。

>            「師大商圈發展促進會」若要與自救會進行對話,請先以書面提出說明:

u  三里範圍內有哪些商家?

u  「師大商圈發展促進會」所代表的是其中哪些商家?

u  其中哪幾家為前述都發局所說明所指:只有商一特、八米以上商家,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每一家商家各自分別有哪些事項被居民舉發,需要和居民對話?

u  還有哪幾家是違法商家?「促進會」用什麼立場,代表違法商家發聲?

二、龍泉街雙號為商一特,單號為住三,其雙邊營業之事實已有三十年,未來單號之住三區塊能否也劃定為商一特?

三、商業登記證開頭為F1(服飾零售業)與F2(服飾批發業),兩者差別為何?在執法上的判定會有何差別?

四、依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臺北市其他五十九個商圈若有類同違法店家,市府是否一視同仁,比照辦理?

五、我在此經營已有十年之餘,也自發性的花費了數萬元,設置垃圾桶友善環境,居民有找我來喝咖啡我也願意陪了,而今日居民舉發如有不實,他(們)是否有應負的法律責任?

六、有某房仲業表示,他一家家去敲二樓以上的住戶,問他們是誰去檢舉一樓的,結果每一家都否認。

自救會:

²  這位地產仲介人士的作為,實為乖張!已遭里民嚴詞駁斥。

       七、政府可否增設垃圾桶?

n   主席及各局處回應:

一、  在此無法保證,未來店家無法對環境改善、達到敦親睦鄰,民眾持續投訴舉發,最後必須走到法律面則大家難堪。

二、 土地使用分區的變更,有一定的程序,以目前的形勢是不可行的

自救會:

²  這是針對提問的二、三、五、六、八各點的綜合回應。據現場與會人士的觀察,主席沒明說、但暗示的是: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不行就是不行。

三、 商業登記之服飾零售業屬第十九組(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自治條例第五條),批發業

為第三十九組,在執行時,市府相關機關會進行稽查是否營業樣態屬實。

四、 各商圈之違法店家,市府列管之,民眾有舉報,市府按程序稽查,嚴重者政府當以公權力介入辦理。

自救會:

²  這是市府最清楚不過的訊息,也是市府執法的底線-憑藉公權力執法,為民服務,就是政府的天職和唯一準則,否則就是政府違法!其他的都可視為執行上的過程。

註:以上各局處所提供之法條可至網路下載,或到里長辦公室借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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