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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沒有告知?
千錯萬錯 都是別人的錯?
都沒有看見第四項只執行第五項?
不管是自己辦的手續也好
還是請人代辦的也好
出錯的是誰呢?
沒有申請商業登記證的心裏在想什麼? 現在還能說什麼?
附檔1 商業登記許可函 第一頁
附檔2 商業登記許可函 第二頁
附檔3 商業登記許可函 第一頁放大圖 (不要再說沒看見了!!)
附檔4 商業登記許可函 第二頁放大圖 (不要再說沒看見了!!)
協助商家向仲介求償
有法界人士提供資訊如下 :
部份商家及年輕人當初係因仲介人員之鼓動而決定在師大承租店面開業,仲介人員有償收取高額服務費,竟故意隱瞞、未告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或 過失未盡善良管理人調查義務,導致商家開店受損,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明文規定仲介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隱匿不告知依法律實務見解也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所以上述的商家依法均可向仲介求償,或以此要求仲介協助商家向房東解約,取回押金。
若有仲介代理商家辦理商業登記,竟故意或疏未告知商家有關商業處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提醒文字或行政指導,商家亦可對其進行求償。
法理上是可以依法求償,剩下的就是個案舉證的問題,由商家自行蒐集證據,證據充足勝訴機會高。
市府免費法律諮詢 : 1999 轉 6168 周一至周五 9:00am -12:00 / 13:30-19:00 須先電話預約 每人10-1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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