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8師大路39巷口豎起了大型商業拱門,幾座帳篷占用道路搭建,號稱是XX商圈關懷弱勢團體點燈活動。 (圖一)(圖二)(圖三)(圖四)
本會旋即接獲數位居民來電舉報帳篷占用道路,至2015/1/2,本會又陸續接獲居民電話及來信,抗議該項封街活動及假借關懷弱勢之名行商業促銷之實。又於該日有街頭藝人在公園敲打金屬碗盆、塑膠桶等製造噪音並收取觀眾投錢,居民恐日後違法街頭藝人充斥公園,則師大社區信義區化不遠矣!(街頭藝人表演需有證照,並在市府指定之場地表演收取觀眾金錢,否則即屬違法。) (圖五)
於是本會去函市長信箱反映居民所舉報之事項。今日市府回函本會特公布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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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者:臺北市政府市長信箱 <mayor@mail.taipei.gov.tw>
日期: 2015年1月16日下午2:14
主旨:市長信箱案件回覆Mayor's Mailbox Enquiries Response Email(MA201501050609)
收件者: "team.shidahood" <team.shidahood@gmail.com>
案件編號: (Case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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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2015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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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密碼: (Pass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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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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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旨: (Case 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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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大龍泉商圈假借關懷弱勢活動招徠消費者人潮行營商牟利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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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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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再度接到居民反映師大龍泉商圈假借名義封街營商 該組織每年以關懷弱勢之名於耶誕節至新年期間申請封閉師大路39巷設置帳棚營商 往年曾有房仲等業銷售房屋 今年有三星手機特價 / 好事多招募會員等攤位 住宅區不需要商家假藉名義招引外來消費人潮營商卻製造噪音髒亂危害居民權益 關懷弱勢活動還吸引了可能無照之街頭藝人在社區公園未經申請逕作街頭表演收取觀眾投錢 請日後拒絕該組織再度以義賣捐款之名行招徠人潮營商之實 師大三里里民自救會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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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機關: (Handled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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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警察局大安分局、商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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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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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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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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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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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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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1.14 北市商市字第10432376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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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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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師大三里里民自救會 您好: 有關反映「師大龍泉商圈假借關懷弱勢活動招徠消費者人潮行營商牟利之實一案」,已交由本處彙辦,您信中陳述事項,說明如下:: 一、依據人民團體法第3條規定,人民團體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有關臺北市龍泉商圈促進會辦理各項活動,其場地使用應依相關法令,向各該活動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報),本次歡慶聖誕及新年活動係屬龍泉商圈自行舉辦之活動,該活動已向警察局大安分局申請核准在案(時間:104年1月2-4日、每日09時至23時),惟核准書已載明禁止販售及營利等商業行為,需留人車通行空間,且不得妨礙安寧行為等限制及注意事項,如違反規定即依法舉發。經本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於104年1月2日派員查處,申請人本次未遵守大安分局核准限制及注意事項,執勤員警當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取締舉發1件,並責令改善完畢。警察局大安分局並已責由轄區派出所不定時前往巡查,為防止該申請人趁警力未逮之時違規占用巷道舉辦活動,若您發現有違規之情,尚請撥冗直接向警察局大安分局勤指中心(02-23259850)或110檢舉,當立即派員取締,以維護用路人權益。 二、另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第7條規定:「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有關反映該會義賣捐款事宜,本府社會局將另函請該會說明後,依法辦理。 三、商業處並已於104年1月5日電洽臺北市龍圈商圈發展促進會,請該會注意與居民之間的和諧,避免製造噪音髒亂影響居民權益,且日後若有違規無照藝人表演,請該會儘速通報警察局。 四、承辦人:商業處沈秉南,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78;警察局大安分局林界明,聯絡電話:02-23258475,社會局鄭淑如,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請打02-27208889)轉6956-8。 感謝您來信,並祝 平安健康萬事如意 臺北市商業處處長 黃以育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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