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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只有4層樓的舊公寓 也一樣可以組管委會 只要是維護區分所有權人的合法共同利益 都受法律保護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sep/13/today-so11.htm

 

〔記者王定傳、錢利忠/新北報導〕陳姓男子在社區購屋並大手筆買下28個停車位,想出租賺錢,但社區管委會以住戶大會決議,禁止他出租給外人,雙方鬧上法院;板橋地院法官認為,陳男的車位屬「約定專用」停車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能違反區分所有權人的共同利益,且該決議並無不法,判陳男敗訴,不得外租。

記者昨聯繫不上陳男,無法得知其回應;社區管委會表示尚未看到判決書,不便受訪。

陳男提訴指出,去年11月1日,他買下新北市新莊區中原路「平野春天」社區一戶一樓房屋及30個停車位,其中2個出售,剩下的28個本欲出租,但社區管委會竟持99年度住戶大會的會議紀錄,禁止他出租給社區住戶以外的對象。

月損6萬5 向管委會求償

陳男指出,管委會此舉導致他尚有26個車位未能出租,以每月租金2500元計算,要求管委會賠償2個月無法出租的租金損失合計13萬元,且不可禁止他將車位出租。

管委會反駁,陳男購買停車位時,就已知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內容。購買前,社區總幹事更已告知房仲人員關於出賣、出租停車位之規定,且99年住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原賣家還委託他人出席,顯示已知停車位不能外租,陳男若要求償,對象應是賣他車位的王姓女子才對。

管委會指出,陳男將28個機械停車位對外出租營利,使社區出入人員複雜,安全管理威脅增加,這是犧牲91戶全體住戶的共同安全,造就他自己最大利益,社區支出成本必然增加。

判決書指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有規定,「專有」部分是指公寓大廈的一部分,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共用」部分指的是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的附屬建築物;「約定專用」則是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法官認定 社區約定應遵守

法官認為,住戶對於「約定專用」部分的使用,不能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且該社區地下1、2樓全體住戶的停車位,都由相同車道、電梯出入,無其他獨立出口,故認定管委會以「車位外租有安全疑慮」的決議合法,陳男應遵守,本案可上訴。

 

需要協助組管委會者 請聯絡 :

崔媽媽基金會 : http://www.tmm.org.tw/ap/artbook_001.htm tel: 02-23658140 服務時間 : 周一到周五 13:00 -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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