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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7

16:15 專案小組聯合稽查小組林萬發副局長電話告知自救會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事件查處作業程序新法執行標準

 

1. 情節重大經聯合稽查小組認定有違公安者,以第一類懲處。

2. 經居民嚴重檢舉,及新申請商業登記不聽從「行政指導」勸告,執意違法開業者,以第二類懲處。

3. 小店無居民檢舉但違法開業者,以第三類懲處。

4. 新法公布之前已進入第三類第一階段懲處者,三個月期滿後是否改以新法第二階段懲處,仍需開會討論。

 

第一類

第一階段 罰款6萬+限期10天改善或停止營業+副知土地所有權人

第二階段 罰款15萬+限期10天改善或停止營業(連續兩次)+同法罰土地所有權人

第三階段 罰款30萬+斷水斷電+同法罰土地所有權人

 

第二類

第一階段 罰款6萬+限期1個月改善或停止營業+副知土地所有權人

第二階段 罰款15+限期1個月改善或停止營業(連續兩次)+同法罰土地所有權人

第三階段 罰款30萬+斷水斷電+同法罰土地所有權人

 

第三類

第一階段 罰款6萬+限期3個月改善或停止營業+副知土地所有權人

         (舊法 :限期3個月改善或停止營業,無罰款,副知土地所有權人)

第二階段 罰款10萬+限期1個月改善或停止營業 連續罰兩次+同法罰土地所有

         權人

         (舊法:罰款6萬+限期3個月改善或停止營業+同法罰土地所有權人)

第三階段 罰款30萬+斷水斷電+同法罰土地所有權人

         (舊法:罰款6萬+每季開罰+同法罰土地所有權人)

 

尚方寶劍:

新法執行之後,不論情節輕重,均將於30天 至 5個月後執行罰款30萬及斷水斷電,土地所有權人同法懲處

 

註:此為電話談話內容,實際情況及文字以新法公布後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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